继2012年‘酱油门’事件状告‘威极’之后,佛山海天酱油又在维权方面放‘大招’。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佛山海天酱油于去年初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将山东海天告上了法庭,该案近日终审判决。案件以佛山海天‘大获全胜’告终,山东海天...
发布时间:2019-10-22 07:51:50 标签: 山东商标转让
说起海天,大家对这个词的第一印象就是酱油,海天在调味品领域的影响力已经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毕竟从很小的时候我们就知道了酱油,知道了酱油之后就开始眼熟起来“海天”,也因为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以也经常有企业有“搭便车”的情况。
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获悉,关于“每夫”商标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与海天味业持有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问题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轮认定。
其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每夫”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前者作出维持注册裁定。但一审法院随后作出相反判决,认为“每夫”使用在“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海天味业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标均构成近似。
接下来的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每夫”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在酱油等30号品类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但与在豆制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标未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为第7120939号“每夫”,由方美红于2008年12月19日申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酱油;调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调食品用增稠剂;锅巴;面条;面粉;面包;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之上。
而引证商标均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持有,分别为不同版式的海天图文组成。其中所展示的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核定使用范围大多围绕第30类的酱油;醋;味精等。而引证商标二、四的使用范围为第29类,类似群:2913:豆制品。
对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裁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海天味业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书中阐述道,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汉字“每夫”与三个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天”相比较,虽然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是“每”是“海”的右半字体结构,“夫”比“天”仅在字体上部多出一撇,因此在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故构成近似标志。
因此,本案宜认定诉争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院最后表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但是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原判。
到此为止这一案件可以算是基本结束,其中从这边到那边的审判一波三折,不过最终还是认定“每夫”商标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海天”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其实仔细点就可以看出两件商标的相似之处,通过这一事例我们也能明白,商标布局以及商标防御都要提前做好准备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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