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jomi”涉嫌商标侵权,而法院驳回诉讼

发布日期:2019-09-20 02:01:58     标签: 商标侵权案   专利侵权案件   唯冠商标

一家新疆贸易有限公司,认真、守法地经营,却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这家知名的“Borjomi”矿泉水涉嫌商标侵权,引起了公司内部的混乱。


原告是绥芬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这家公司在2016年5月17日申请并于2017年11月20日获得核准“BORJOMI”商标。


2018年5月,绥芬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发现新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大肆售卖标识为“BORJOMI”的矿泉水,认为新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引起市场混淆,构成对绥芬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审理后,滨江法院认定,根据绥芬河市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新疆贸易有限公司在被侵权商品的标的上使用了“Borjomi”商标,与本案注册商标相同。被侵权商品和用于商标认证的矿泉水(饮料)商品确实是同一种商品。


“Borjomi”涉嫌商标侵权,而法院驳回诉讼

“Borjomi”涉嫌商标侵权,而法院驳回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而,这一要求被驳回了。


由于法官认为本案不易适用本条款认定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所给出的理由也是核心:


首先,新疆的贸易公司具有优先权的法律基础。《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没有装配HT禁止用户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增加“适当的标识区别”。


被告是新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向格鲁吉亚宣传和进口和销售Borjomi矿泉水。当时,原告没有申请“Borjomi”商标的注册。


第二,新疆某贸易公司在本案中被指控的销售行为是基于法定权利基础,即与Borjomi矿泉水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作合同。被告侵权矿泉水的背面清楚地表明,进口商是新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被告,网上商店的销售页面也描述了矿泉水是从格鲁吉亚进口的。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既没有提升原告“Borjomi”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也没有为普通消费者正确识别侵权商品来源创造障碍。


最后,绥芬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注册和行使“BORJOMI”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


“Borjomi”涉嫌商标侵权,而法院驳回诉讼

“Borjomi”涉嫌商标侵权,而法院驳回诉讼


“Borjomi”标志是一个没有内在含义的假想词,具有很强的内在意义。根据常识,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识的情况下,由于巧合而进行相同注册的可能性相对较低。绥芬河市进出口公司作为中俄边境口岸的外贸企业,地理位置近,业务范围关联度高,对格鲁吉亚有着明显的了解。亚Borjomi矿泉水的流行。


绥芬河市某进出口公司于2016年前后申请注册。一些商标在边境国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同时批量申请同一类别登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登记后,原告对与外国企业有正常业务关系的国内经销商提起侵权诉讼。调查还发现,原告未诚实、谨慎地行使其商标权,这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违背了市场活动所有参与者都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新疆某贸易公司不构成对绥芬河市进出口公司注册商标“Borjomi”的侵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也不构成协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对绥芬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依法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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