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在“中华”标识的使用上涉嫌侵权

发布日期:2019-09-28 01:10:45     标签: 商标侵权案   商标维权

      杜康酒是中国历史名酒,因杜康始造而得名,有“贡酒”、“仙酒”之誉。历代墨客文人与它结下不解之缘,常以诗咏酒,以酒酿诗,诗增酒意,酒助诗兴,觥筹交错,华章汗牛。魏武帝曹操赋诗:“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惟有杜康。”四月以来,酒行业在商标领域风波不断。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争论的焦点,在于双方就“中华”字样的商标使用情况所持的不同观点。


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在“中华”标识的使用上涉嫌侵权

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在“中华”标识的使用上涉嫌侵权



  根据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原告方北京龙徽认为,因为对“中华及图”商标在第33类“酒”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中华”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并且在“酒”商品上,“中华”并非可通用词汇。因此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能在与之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中华”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列为本次被告方的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在就“中华”标识的使用上涉嫌侵权。


  北京龙徽表示,被控侵权标识“中华杜康”是商标性使用,并且大面积使用在相关商品的瓶身正面、包装盒等显眼的部位,“杜康”标志则位于瓶身底部,且占据比例明显小于“中华杜康”,不能起到显著识别效果。在11日的庭审过程中,北京龙徽也坚持认为,尽管被列为被告的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没有直接使用北京龙徽的商标、故意借用龙徽产品及商标知名度。但根据目前的商标使用情况,有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北京龙徽的产品与被告公司有一定关系,构成反向混淆,损害北京龙徽商标与产品的对应性。


  也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北京龙徽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标产品,并赔偿损失两百万元。


  但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显然不同意北京龙徽的指控。从两家企业的代理意见可以看到,两者均认为北京龙徽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基于其商标注册证的图文组合商标,单独基于“中华”文字的权利保护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不仅如此,两者还就北京龙徽对于“中华”标识的使用情况提出了质疑,认为北京龙徽的涉案商标从整体上看是华表、祥云图形,加上过于艺术化的“中华”文字,很难让消费者对文字本身进行清晰辨识。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的代理人还提出,北京龙徽曾单独申请多枚“中华”文字商标均被驳回,足够证明北京龙徽不能垄断“中华”文字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洛阳杜康与汝阳杜康的代理人还认为,北京龙徽是以葡萄酒为主导产品的企业,提交的证据也多集中在葡萄酒产品上,并且近三年在白酒领域几乎没有使用涉案商标。因此,这样一家没有白酒生产能力和条件的企业,为诉讼获利而制造使用证据,相关的诉求是缺乏依据的。


  截止发稿时为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未出具判决结果。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北京龙徽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时, 对方也仅表示会按照法律程序,进一步跟进,维护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本次纠纷主角之一的洛阳杜康,在3月初刚因“杜康”商标之争引发了行业的关注。事实上,洛阳杜康与陕西杜康之间就“杜康”系列商标的纠葛,从2016年开始便一直持续,但最终以洛阳杜康获得“杜康”商标权告终。此次洛阳杜康与北京龙徽之间的纠纷,接下来走向如何,值得业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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