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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06 11:44:58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近日名品商标购买网发现了有这样一家奇葩的公司,他们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却在被告后在法院上申辩说是“代工”企业的问题,与他们无关,但是没有想到,事实胜于雄辩,任你如何狡辩,贴了你的商标,就是你的责任。
一位颜姓人士在2014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可折叠护臂桌枕”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3月获得批准。2016年9月,他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厦门一家科技公司,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随后该厦门公司调查了一下发现,苏州某家纺公司没有通过授权大量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所以该厦门公司把它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某家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随后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判被告该侵犯专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厦门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还判处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但是该侵权公司不服判决,称这个与其“代工”公司有关,和他们无关,上诉请求二审,但是结果出来还是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所声称的合法来源的辩护能否成立。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与该“代工”公司之间有交易,但该交易并不支持被告的合法来源的辩护。
首先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本案中,在产品上标注了被告的字号和拼音组合商标,证书上标注了产品规格、面料、被告居住地和电话号码。被告通过在涉嫌侵权产品上标明其商标、地址、服务电话等行为,宣告自己为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并通过上述信息将被告提供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
然后是,虽然被告与该“代工”公司之间存在某种交易行为,但该交易行为属于加工定制行为,并不影响被告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的地位。
最后就是,即使被告认为该“代工”公司违反了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被告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人主张相应的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合法来源的辩护。
所以,被告公司生产、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没有通过原告厦门公司即专利权人的许可,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并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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