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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5:17:47
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简称九阳小家电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7040240号“JILIyong”(简称诉争商标(如图)
“JILIyong”201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的热水器、电炊具、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加热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冰箱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10月6日止。
2015年5月18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阳股份公司)向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商评委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被宣告无效。九阳小家电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JILIyong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构成近似商标。此外,从在先判决及百度搜索的结果可知,九阳小家电公司在实际使用诉争商标的过程中,的确令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了混淆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名品商标转让网小编在此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一定要积极取证,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纵,终将给自己的品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法院如何认定商标是否近似
在本案中,诉争商标“JILIyong”与引证商标一“JOYOUNG”相较而言,二者均为由英文字母组成的字符串;
从英文的角度来看,均无具体的含义;
当然,诉争商标亦可作为汉语拼音进行识别,并可拼读出“吉利咏”的发音,但该发音并无对应的汉字能够组成具有通常含义的词组;
故从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辨识来看,应主要是通过字符串的构成本身进行判断。
从具体构成而言,两商标均以英文字母“J”开头,以“ng”结尾,其中均又含有“yo”,故两商标整体构成近似。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诉争商标构成中的“L”刻意设计为弧形的字体,使得诉争商标中的“LI”在视觉效果上与英文字母“U”极其相似,使得诉争商标极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JIUyong”,进而与第三人的商号及商标“九阳”的拼音相混淆。因此,诉争商标与完整包含“JOYOUNG”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引证商标五,其汉语拼音部分为“JIUYANGPILIHUO”,其前部“JIUYANG”与诉争商标“JILIyong”的视觉效果近似,且两者均以“JI”开头,均包含“y*ng”,故两者亦构成近似商标。如前文所述,诉争商标中的字母“LI”的视觉效果与字母“U”近似,使得诉争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JIUyong”,其前三个字母可拼读为“九”,则更增加了其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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