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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07 09:30:01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宋建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91859元;上诉人李清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羊绒衫、‘恒源祥’注册商标的羊毛衫26187件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金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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