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868306888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在商标局申请注册或者转让双方的商标转让交易,但为了克服其中注册的弊端,同时规定了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为规避这一撤销制度,部分商标权利人仅对其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此类情形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为克服注册主义的弊端,提出了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得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为了避免这种撤销制度,有些商标权人只是象征性地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笔者对以下商标象征性在撤销中使用的实际困难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免费获取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