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商标转让选择哪一类别最为合适?

发布日期:2020-11-10 15:43:21     标签: 冰箱商标​   第11类商标

  冰箱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谓是十分常见,毕竟具有冷藏功能,能够延缓食物变质这一点就足够我们将其摆放在厨房中。冰箱的制冷在夏季还是解暑的一种方式,虽然已经过立冬了,但这完全不妨碍冰箱的存在地位。

 

  在名品商标分类百科查询中我们可以得知,这45类商标分类中,冰箱商标属于第11类。其中包括照明、加热、冷却、蒸汽发生、烹饪、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和设备。

 

名品4.jpg


  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冷却设备和装置110214,烟草冷却装置110227,冰箱110274,冷藏展示柜110330,电酒窖110343

  ※制冰淇淋机C110012, 冰箱自动化霜器C110013, 冰箱除味器C110014, 制冰棒机C110015, 冰镇球C110016,玻璃钢冷却塔C110046

 

  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11-小型取暖器

 

  1112-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冷热总是互补的,在冷藏食物的同时,冬天当然还需要热气来温暖这冰冷的气候,这第11类的类别就是包含这些以及另外的类别未在文章中写明,想要了解的可以在名品网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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