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会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而家具是人们需要借助的最普遍的用具。从定义上来讲,家具是指人类维持正常生活、从事生产实践和开展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器具设施大类。家具也跟随时代的脚步不断发展创新,到如今门类繁多,用料各异,品种齐全,用途不一,这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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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存在主观性与被动型,所谓“被动”就是指商家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是在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并不是恶意使用商标行为。
他人起诉商标侵权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答复,否则将因其放弃权利而产生不良后果。由于商标侵权更加专业化,应邀请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如有商标侵权,应积极配合,赔偿对方。如果不存在侵权行为,则应大力论证推理的应用。
一般来说,商标侵权起诉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原告是否具备资格。
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主体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被告可以对原告的申诉标的提出无保留的抗辩。
2.诉讼时效是否到期?
民法通则实施后,著作权和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取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解释》)。审计机关按照三个原则处理了著作权和商标侵权案件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三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三年以上,起诉时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侵权损失。E应当自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三年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作为抗辩。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由此可知,在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同于注册商标或者不同于注册商标的商标不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被起诉,可以作为辩护。
4.是否在先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对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其专用权属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的标识。识别。如果能证明在登记的债权人面前使用,就可以成功地进行抗辩。
5.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所载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写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性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商品的特征,或者商品所含的地名。因此,如果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它并不重要,即使注册后,对通用名的抗辩仍然可以考虑。
6.撤三抗辩策略。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如果发现商标持有者已经超过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可以进行相应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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