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国际商标注册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防止被人抢先注册商标保护是全球商业领域的重要议题,尽管各国的商标保护法规存在差异,但都对商标保护予以明确规定。中国的众多企业曾在过去对商标专用权的意义认识浅薄,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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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爱思美公司申请注册的5319381号“GMail”商标构成了一个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谷歌拒绝了爱思美的上诉,理由是它最初使用的商标,并对其产生了一些影响。作为一个技术巨头,谷歌在商标问题上遭受了损失。“google”商标面临着名称泛化的风险,后一个“gmail”商标在中国已经争论了七年。
谷歌投入七年时间争取来的商标,最终也无用武之地
既然后者终于实现了,七年的商标纠纷也就结束了。但是这个商标也失去了它的效用。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Gmail邮箱服务不能在中国大陆使用,但谷歌对Gmail的商标保护并没有停止。据了解,2004年4月1日,谷歌在其网站上推出了Gmail电子邮件服务,并使用了Gmail电子邮件的名称。
2005年4月4日,谷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号为4582497的“Gmail”商标,但先后被商标局和商务陪审团驳回。
2012年11月17日,谷歌未经商标局批准,向商标局申请保护G1134568“Gmail and Map”商标(指定颜色)的地域扩展。
2006年4月27日,商标纠纷案的另一个主角爱思美公司提出了“Gmail”商标注册申请,共分为电视广播、电话服务、电子邮件、计算机终端通信等38类。
2010年5月27日,商标局就争议商标的审批情况作了初步公告。
在法定异议期间发现商标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谷歌认为:“Gmail”是该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国)推出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商标。在申请注册竞争商标之前,它已经被谷歌广泛使用。竞争商标注册申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4年3月17日裁定,谷歌提出异议的理由是有效的,有争议的商标不予注册。
同年4月22日,爱思美向商务陪审团提出了审查申请。爱思美之所以有勇气进行复审,是因为它不仅拥有“多语言电子邮件地址转换方法”的专利申请材料和版权,而且拥有2003年8月1日注册的域名“gmail.cn”。
就爱思美的专利+域名而言,谷歌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第235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谷歌首次使用Gmail电子邮件服务,使“Gmail”商标在电子邮件服务中更为知名,以及对“Gmail”徽标的虚假宣传和爱思美对“Gmail”徽标的侵权。这样做的权利显然是恶意搭便车。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ESME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
同时,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爱思美在谷歌之前使用了“Gmail”作为商标。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爱思美的索赔。
爱思美拒绝接受一审裁决,并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听证后认为,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前,谷歌已经在其电子邮件服务中使用了“gmail”商标,并对相关中国公众产生了一定影响。
爱思美从事电子邮件服务等业务领域,应了解谷歌首先使用并对“Gmail”商标有一定影响,并将类似“Gmail”的竞争商标申请注册和电子邮件服务类似的服务,基于经验和常识,ESME主观上恶意。
与此同时,爱思美未能证明在谷歌使用电子邮件等服务之前,它使用了“gmail”商标。
谷歌投入七年时间争取来的商标,最终也无用武之地
在这种情况下,爱思美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属于恶意抢注的结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判断一直围绕着这一点。
如何识别商标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的同龄人关系。
2.利用他人合作的背景。
3.同一地区的其他知道内幕的人。
4.商标被抢走有什么影响吗?
爱思美从事电子邮件服务和其他领域,它属于与谷歌Gmail的对等关系。谷歌Gmail也有很高的声誉,这自然符合恶意抢占的识别标准。
因此,虽然爱思美有两个主要的证据:域名+专利,但它仍然不能证明它在谷歌之前使用了商标。
另一方面,谷歌可以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它首先使用它,并且拥有很高的声誉。虽然爱思美也声称,经过长时间的广泛使用,它已经获得了显著的地位和一定的声誉,但与谷歌的证据相比,它似乎微不足道。
相比之下,前者缺乏说服力。商业法官和最高法院都认为这是一场恶意的商标注册。
这场争端持续了七年,尽管该商标已归谷歌所有,但与过去不同,谷歌的服务如今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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