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稻花香”商标的,生厂商与销售方皆逃不了干系

发布日期:2019-09-26 19:06:47     标签: 大米商标转让   商标诉讼

由于注册商标“稻花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同一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所有人福州稻米厂起诉稻米生产商五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大米销售商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及海淀分店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侵犯权利行为,加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支出12万元。几天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非法使用“稻花香”商标的,生厂商与销售方皆逃不了干系

非法使用“稻花香”商标的,生厂商与销售方皆逃不了干系


原告福州稻米厂投诉称,该厂是福建省唯一的国有稻米加工企业,并于1999年7月28日取得了稻米商品“稻花香”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品牌经营,使商标获得了较高的市场信誉。福州米厂已将“稻花香”商标一般授予福州恒丰米业有限公司和中国食品国际(北京)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曾认为,“稻花香”既不属于法定名,也不属于传统名。


根据福州米厂的调查,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出售常市天地粮缘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稻花香”的大米,原告福州米厂认为,这三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专有权。使用“稻花香”商标。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向法院上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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