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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来,郑渊洁在童话中创造了许多艺术形象,如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等。
6月2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在北京三里屯一家咖啡馆会见了“童话大王”郑渊洁。他戴着一顶深色休闲帽,鼻子戴着太阳镜,穿着一件黑色休闲T恤。
然而,郑渊洁的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是,近年来,他发现自己的创意作用已经被许多企业用来注册商标或商标,但还没有得到他的授权。
郑渊洁的经历并不孤单。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这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法学界多年来讨论的“商品化权”,即将著名作品的知名形象和标题投入商业使用的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最好在法律上明确商品化权利。
目前角色无法保护商标频被抢注
在过去的两年里,郑渊洁一直在四处奔波,为了自己的作品角色“舒克贝塔”。
郑渊洁向记者回忆,2017年初,他收到江苏一位读者的来信,询问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是否与他有任何关系。读者有一只仓鼠,鼠食来自该公司,产品名称为“舒克贝塔”。
据读者提供的信息,郑渊洁发现,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开设了淘宝企业店,销售鼠食等产品。公司由江苏合作制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2009年申请“舒克贝塔”商标注册,2015年11月申请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注册。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郑渊洁于2018年6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了《舒克贝塔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郑渊洁向记者解释,之所以采取这么长时间的措施,是因为有太多的商标和企业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我必须站在一条线上维护我的权利”。
1982年9月,郑渊洁将他所创造的艺术形象命名为。他将自己的姓氏确定为中国姓,创造了“舒克”和“贝塔”,然后将这两个图像联系在一起,于是就有了“舒克贝塔”。
郑渊洁认为,舒克贝塔作为童话中的主人公,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突出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打破舒伯特与自己的对应关系,扰乱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在知道“舒克贝塔”商标的前提下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引起公众对许可商标的误解或与之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误解。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此申请正在审查中。
2017年9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还依法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抢注的“舒克贝塔”商标宣告无效。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舒克贝塔”作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因此,作为在先知名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不正当利用“舒克贝塔”这一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营利的目的。
2018年7月,郑渊洁又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号侵权。
郑渊洁的创作结晶为何总被他人盗取利用?
目前,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在研究此事。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勇告诉记者,郑渊洁所遇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法学界讨论多年的“商品化权”问题。商品化权,一般是指将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称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万勇解释说,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并未明确规定商品化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娱乐行业(文学、影视)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利用文学、影视中角色形象、名称的行为。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负责人、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律应当保护、支持原创。对于原创作者来说,其创作的文学角色如果为广大读者所熟知,他就有将角色名称用于商标和商号的潜在可能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蒋志培看来,我国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商品化权,在实践中,由于一些作品的名称虽然有独创性,但字数太少、含义太少,难以纳入著作权中加以保护。
郑渊洁的创作结晶为何总被他人盗取利用?
司法已有先例探索 可作为“在先权利”
“舒克贝塔”被注册争议商标并非郑渊洁遇到的孤例。
1981年,他创作了童话形象皮皮鲁。2004年,一家开在河南省郑州市街头的餐厅向原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皮皮鲁西餐厅”商标。
2017年2月,郑渊洁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商标注册无效。
一年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郑州“皮皮鲁西餐厅”抢注的商标宣告无效。
无效宣告的理由是:“皮皮鲁”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的出处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之社会影响。
2018年5月,郑渊洁发微博向安徽芜湖市场监督局的官微举报“芜湖皮皮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皮皮鲁”作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依法行政约谈两家公司并责令改名。其过程只用了4天时间。
据万勇介绍,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类似问题,我国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谢花珍申请注册“007 James Bond”案作出的判决认为,“007 James Bond”作为007系列电影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因此,应当作为“在先权利”获得保护。
万勇还举了“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一案作为例子,在这起案件中,北京市高院的认定更进了一步。
北京市高院认为,梦工场公司主张的其对“功夫熊猫”影片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
北京市高院明确,但当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此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
建议修改现行法律 明确规定商品化权
目前,商标和商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商标属于商标法规范的范畴,商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的范畴。商标的主管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商号的主管机关则是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都没有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进行了适当突破。
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原创作者认为自己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受到侵犯的,可以据此条款主张相应权利,但这毕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万勇的建议是,虽然法院在案件中取得了一些突破,并承认了变相商品化的权利,但都是急于向他人注册商标的案件。在其他情况下,不确定它们是否会以这种方式应用。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办法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商品化权利。
蒋志培认为,如果作品的原名和角色名在社会上广为人知,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修改法律时,可以给予有关部门一个审查机制,禁止搭便车和剽窃。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提高到法律层面,法律有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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