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与“拉斐特”的商标之争

发布日期:2019-09-24 09:30:54     标签: 餐饮商标转让   红酒商标买卖   中国商标超市网



一个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品牌“LAFITE(拉菲)”,另一个是中国四星级高端酒店“拉斐特(LAFFITTE)”。这两个品牌在餐馆、酒吧和其他服务中注册和使用一件“拉斐特”商标,这两个品牌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过去四年来,双方的争端取得了新进展。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北京拉斐特城堡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拉斐特酒店)的上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第6054822号“拉斐特”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被撤销,被判令针对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下称拉菲酒庄)就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拉菲”与“拉斐特”的商标之争

“拉菲”与“拉斐特”的商标之争


据了解,争议商标由拉斐特酒店于2007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商标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鸡尾酒会服务、酒吧等服务上。

  

针对拉斐特酒店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否会损害拉菲酒庄对其主张驰名的商标所享有的利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已在“拉菲”或“拉斐”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我国相关公众也通常以“拉菲”或“拉斐”指代拉菲酒庄的“LAFITE”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读音接近,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翻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不同类似群组,但二者在消费群体、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叠,在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翻译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时,容易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致使拉菲酒庄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商评委与拉斐特酒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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