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分类有哪些新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如果挑选或分发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获得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一.对中国商标分类有什么要求?1.自然人.法人或其...
发布时间:2023-02-09 14:47:24 标签: 商标分类
我们知道商标分为45大类,前34类皆为产品类,35-45类皆为服务类,那么这些类别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呢?
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给出了商品和服务的一般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咨询。一般而言,在类别标题中列出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在其大致范围内的一般名称。因此,要确定每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您必须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商品不能按照分类表(分类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进行分类,则以下描述指出了可行的标准:
商标类别划分依据什么标准?
(一)制成品,原则上按照其功能或者用途分类。如果每个类别的标题不包括制造产品的功能或用途,则应根据字母分类表中的其他类似制造产品对制造产品进行分类。如无类比,可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法等辅助标准进行分类。
(二)多功能组合(如时钟和收音机)可根据其部件的功能或用途分为所有类别。如果每一类别的标题未涵盖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使用第(1)条所示的标准。
(三)原材料、未加工品、半成品,原则上按照成分分类。
(四)属于其他产品一部分,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原则上与该产品属于同一类别。所有其他情况均按照第(1)条所示标准进行分类。
(五)产成品和非产成品按原材料分类,有几种不同的原材料的,原则上按主要原材料分类。
(六)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商品分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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