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名称和角色被抢注,应当遵循“在先原则”吗?

发布日期:2019-09-14 03:24:09     标签: 抢注商标

      说起文学作品,国内的不禁想到《红楼梦》、《罗生门》等等,国外的联想到《傲慢与偏见》、《复活》等等,文学家们笔下的人物个个栩栩如生,那么,这些被创作出来的角色,也不禁让有心人士抢注商标。那么,文学作品名称和角色被抢注,应当遵循“在先原则”吗?通过名品商标转让网的小编一番了解,接下来由小编给大家讲讲:


文学作品名称和角色被抢注,应当遵循“在先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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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因为新商标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导致很多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有待进一步修改;有的文件仅针对个别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做法不尽统一,亟需对这些文件进行完善。因此,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决定对已有的文件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和修改,以形成符合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审理指南。


  《指南》总体上分为程序与实体两个部分,共计162条。《指南》中部分条款属于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达成共识的成果体现,大多数条款是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参阅案例等基础上,对裁判规则进行的总结、提炼。


  记者注意到,商标法中不仅规定了对商标权的保护,还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利益)的保护提出了指引。潘伟表示,《指南》秉持加大保护的审理思路,根据不同权利(利益)的特点,对于保护规则和范围进行了合理确定。


  在商标权保护方面,《指南》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在按需认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提交诉争商标申请日后形成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可以予以采纳。在其他民事权利(利益)保护方面,针对在先著作权,《指南》根据著作权司法实践总结了认定侵权的要件,着重在“独创性高低”与认定“实质性相似”之间进行协调统一,提出对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诉争商标标志与该作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认为保护在先著作权的范围不受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限制。


  针对实践中很多优秀文学作品名称或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等被抢注商标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做法不一。潘伟称,《指南》根据北京法院的相关实践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答,提出为避免将属于公有领域中自由摹仿的标志不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内容可作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一定影响商品(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予以保护的,不宜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对“特定条件”进行了明确,主要指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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