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是企业进行商标业务办理的首要机构。虽然很多公司在本领域表现出色,但在知识产权方面可能缺乏专业部门或高超技术知识。很多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至商标局时,对商标的基本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自家企业。若遇到商标注册被拒的情况,缺乏对提...
发布时间:2024-05-30 14:00:52 标签: 商标代理机构
我国商标申请量多年来长期位居国际第一,而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却很低,许多恶意大量囤聚商标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正竞争秩序,国家也再进一步采取手段进行规制。
现北京高院加大力度规制恶意抢注行为
近日,北京高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程序方面的问题导致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大影响了授权确权审查效率。
潘伟表示,《指南》提出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愈发严重。
上述《指南》指出,恶意抢注适用仅限“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所规定的“商标”是指“未注册商标”,包括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已失效的商标。
《指南》还针对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探索,对缺乏使用商标意图的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另外,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确,在适用主体、对象具体情形和适用限制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充分运用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对恶意抢注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与此同时,上述《指南》还对相关的具体条款适用提出了审理思路。例如在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时,突出了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恶意注册”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商业往来关系、地域关系等因素。
恶意抢注行为倒逼守法企业进行商标多类别、近似注册,环环相扣使得中国商标申请量虚高不下,此次《指南》的发布对营造公正有序的经济市场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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