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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2 05:48:16 标签: 好听的商标名字
或许大多数人初次看到“梦子蓝”这一商标,大家脑子里立刻会联想到“梦之蓝”白酒形象。事实上,“梦子蓝”商标早在2010年就注册成功了,但是在2016年“梦子蓝”商标被宣告无效。原来是因为“梦之蓝”公司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得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此次第7683502号“一梦子蓝一YIMENGZILANYI”商标案件也成为了商标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
争议商标:第7683502号“一梦子蓝一YIMENGZILANYI”商标;
引证商标: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
江苏洋河地之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子蓝公司):“梦子蓝”厂家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蓝公司):“梦之蓝”厂家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局下一个组织,主要职责是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进行审理;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
1.梦子蓝公司注册商标
2009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梦子蓝公司于201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梦之蓝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梦之蓝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注册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
3.梦子蓝公司答辩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当然削弱双方商标的区分性,引证商标不应过度保护等,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认为,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以下是“梦之蓝”案例分析:
1.“梦子蓝”是否构成恶意注册
本案中梦之蓝商标在“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成为驰名商标。对注册已逾五年的商标依据该“例外”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的理由进行实质审理,在确定案情实体问题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时,确定该案在程序问题上是否适用前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五年之“例外”规定。在实质审理中,应当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注册进行具体分析论述。
2.“梦子蓝”商标是否近似“梦之蓝”商标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第二款规定了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首先“梦之蓝”和“梦子蓝”就注册的第33类第3301小类商品范围内而言,两个商标注册的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其次就“梦之蓝”和“梦子蓝”而言,二者一字之差十分相近。之和子都是文言文词汇,含义十分相似。本文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近似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本次案例中,“梦子蓝”商标确实与驰名商标“梦之蓝”构成近似,应该对已注册驰名商标“梦之蓝”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予以保护,因此商评委裁定宣告“梦子蓝”商标无效。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相关事宜若还有疑问,欢迎随时登陆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与我们讨论。相关行业如需商标注册或者商标交易,也可登入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查阅更多精品商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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