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让驰名商标回归本原

发布日期:2019-09-25 13:54:02

本次《商标法》对保护制度的修改,特别是增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自2014年5月1日起,将不能用于广告宣传,而此前部分企业认定的初衷是用于宣传推广。

    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我国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正式确立了保护制度,这也是当年加入WTO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义务的需要。

    法律赋予更高保护水平的本意,是为了鼓励市场主体诚实经营、细心呵护自己的商标及商业信誉,创出有个性的品牌;是为了保障优质品牌不被其他经营者混淆或淡化,更好地解决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以及相关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纠纷。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企业把当作荣誉称号,在宣传使用中把作为营销手段,故意寻找甚至制造争议来获得认定。

    近年来,企业争创的积极性异乎寻常。为了获得认定,不惜制造假案,动用各种资源沽名钓誉。通过行政途径认定,难度大且时间长,于是以司法方式认定成了一条捷径。近几年,多个省份曝出的认定过程中的一系列司法腐败案,反映的是这一流水线制造的黑色利益链。

    制度设计与实践结果相矛盾的现象,被知识产权学界称为异化。如何消解这些由引发的悖论,使既受到应有的保护,又不至于变成挤压其他市场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新《商标法》给出了基本的解决途径。

    新《商标法》明确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动态认定’的基本原则,回归了保护制度的本原。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犯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对拥有者来说,新《商标法》意味着,企业要想获得竞争优势,不能再利用过度营销,必须千方百计提高产品质量并优化用户感受。从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的创新之路,新《商标法》已经奠立了一块小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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