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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9:07:23
众所周知,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的,商标也不除外。其实,商标转让是有一定风险的,每一个程序对受让方而言都十分重要。那么,商标转让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商标权权利本身存在瑕疵:在这里的“权利瑕疵”是指任何可能对转让商标之权利完整性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可能使得受让人在使用转让商标时遭遇各种各样的限制,有的甚至会导致受让人难以取得商标权利,主要包括:
1.无权处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标转让人在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仍然与受让人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从而出现权属纠纷。例如未得商标共有人的同意而签订转让、许可合同。
2.在权利之上设定各种权利负担
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负担主要包括他人在被转让商标上设定了优先受偿权、过长的许可使用时间或者是质押权、抵押权等妨碍受让人顺利使用、取得转让商标之完整权利的权利负担。
一般而言,在被转让商标之上所设立的权利负担会剥夺受让人对此商标所享有的最重要的利益,因而,受让人在转让之前需要对被转让商标之上的权利负担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
3.权利状态不稳定
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成功再到期满等待续展,会经历多个阶段,在这些时段里,商标极有可能会经历诸如驳回、撤三、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争议程序,如果被转让的商标处于上述行政争议程序中,其权利即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商标权面临着灭失的风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就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对于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对于被受让商标在前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较为充分的调查,以防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
此外,还应明确被转让商标是否正处在诸如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争议程序之中,防止转让过来的商标最终落入无效的状态。
商标转让程序中风险重重:现行商标法第42条,集中规定了商标转让的形式要件,但面对实际生活中的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转让制度仍然不够完备,这导致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程序性风险层出不穷。
1.商标转让手续采用形式审查难以避免实体权利错误
《商标法》第4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质量。”
商标局在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时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申请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基于效率的需要,商标局对签字或盖章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审查签字或盖章是否一致,对于伪造的签字或盖章往往难以通过形式审查及时发现,从而造成非法转让的行为发生。
2.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与商标权利正式移转存在时间差
商标权虽然是私权,但是商标的交易往往与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因此,商标的自由流转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该这几个条款可知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并不采取完全的意思自治原则而是采用了核准制,即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转。
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与商标权的实际移转并非同时发生,合同生效与商标权实际移转之间其实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在双方向商标局申请转让之后,商标局公告之前,还需要经过一个核准程序。
因而,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如若转让申请未通过商标局核准或者虽然通过核准但未进行公告或转让人签订协议之后不进行登记就极有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
3.一并转让的范围如若界定不清不利于受让人未来发展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法》将一并转让的范围限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在实际情况中商标转让人分割转让其商标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某些商标权人保留被转让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或者是关联性极强的商品上的注册以便于日后搭附他人苦心经营的商誉。
看似简单的商标转让实际包含着很多隐形的风险,小编所在本文中所列举的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仅仅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实践中因商标转让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千差万别,要想更好的防范这些风险,的确需要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在商标转让之前做好全面的调查并给出专业的意见,以排解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后顾之忧。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相关事宜若还有疑问,欢迎随时登陆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与我们讨论。相关行业如需商标注册或者商标交易,也可登入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查阅更多精品商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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