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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0 07:06:16
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打乱了平衡,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陈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16年,被告人陈某在丰城租了一套老房子,并从外地购买一批半成品鞋存放于此。
2017年,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处民房内加工制造运动鞋,并在运动鞋上使用与安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安踏商标。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网上销售假冒安踏鞋数十双。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假冒安踏鞋915双。据安踏公司鉴定,查获的915双运动鞋均系假冒安踏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价格认证,上述915双假冒安踏鞋价值总计10698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丰城法院经审理宣称: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安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存储及销售假冒安踏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若有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便能从轻处罚;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出来的产品绝大部分未流入市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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