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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6:13:52
根据商标内容的含义及该含义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关系,商标可以分为四类,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在此四类中,只有臆造商标是新词,其余三类均为现有世界中的词汇。
1、臆造词商标(FANCIFUL MARK)
由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词汇组成的商标。由于该商标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
例如,‘柯达KODAK’胶卷,‘海尔HAIER’电器,即是由臆造词构成的商标。 臆造词商标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初通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但一旦被消费者所认知和接受,则可以获得大的识别效果和强的保护力度。
2、任意词商标(ARBITRY MARK)
虽然不是独创的,但因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因而同样能起到区别作用的商标。
像‘苹果’是这样的标记,它可以作为电脑或服装的商标,但不能作为苹果本身的商标,因为它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显然不能起到区别作用,因此缺乏显著性。
3、暗示词商标(SUGGESTIVE MARK)
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为具有一定的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仍可起到区别作的商标。
如‘微软MICROSOFT’、‘后的晚餐’或‘易事通EASYTONE’等标志,当它用作计算机软件、杀虫剂或电话机的商标时,虽然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但通常仍被认为是商标。
4、叙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
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显著性弱的商标。严格说来,由于缺乏任何想象,人们通常不会将其视为商标。如用于计算机键盘的‘104键’、用于寻呼机的‘EASY CALL’等叙述商标。
与臆造词商标、任意词商标乃至暗示词商标相比,叙述词商标的保护程度低和范围窄。但叙述词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如果实际将其与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则说明该词客观上起到了区别作用,因此同样可以注册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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