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又起风波,小怪兽也有假冒商标

发布日期:2019-09-05 15:21:28


最近,芬迪有限公司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告商标评为会及和第三人慈溪市程辉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永旭商贸有限公司,诉其商标权无效宣告。


这几个案件中,第三人程辉鞋业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8767362号图形商标,青岛永旭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8737685号图形商标,原告芬迪公司分别以第18021128号图形商标、第16870368号图形商标主张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商标又起风波,小怪兽也有假冒商标


对于程辉鞋业商标诉讼,被告认为:诉讼商标与引证商标为近似商标,但被诉商标是被审核确认使用为“浴巾”等商品(24类)和引证商标审核确认使用“服装”(25类)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所以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随后原告芬迪公司诉讼说


芬迪有限公司是意大利知名奢侈品品牌,小怪兽图标是其的原创作品,自2013-2014年以来一直受到众多潮流达人和女星的追捧。从功能使用、生产厂家原材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来看,被诉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的商品都是相似的。此外,根据原告的高人气和青岛永旭公司的一致的恶意复制和模仿知名品牌和卡通图片,它应该认识到,“伞和手杖”产品批准的商标纠纷和引证商标很容易导致混乱和错误的身份。


同时,程辉鞋业公司与青岛永旭公司均侵犯了原告对小怪兽图形享有的著作权,两名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一、二的行为均为恶意,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同时,程辉鞋业公司和青岛永旭是侵犯了原告小怪物版权享有的图形的著作权,另外被告第三人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都是恶意的行为,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等规定,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无效宣告判定,命令被告作出新裁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适时审理这两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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