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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1 16:05:47
最近,一场争斗了长达16年的持久战终于落下了帷幕。
美国惠氏有限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Wyeth”这一商标上闹得不可开交。
“Wyeth”这一商标是由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博购销部在2001年5月申请注册的,于2002年7月被核准注册,可以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口红以及带香水味的水等第3类商品上面。
2007年6月,经商标局核准,此商标转让至购销部申请商标注册时的联系人卢某手中。在2011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此商标被转让至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此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广州惠氏。
广州惠氏在其网站上宣称,公司治理于“Wyeth惠氏”品牌婴幼儿用品在中国区的产品开发、市场营运及品牌推广。
美国惠氏其实此前也对此商标提出过异议,但最终却都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此后,美国惠氏又于2011年7月因此商标与美国惠氏“Wyeth”与“惠氏”等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是以欺骗或者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想商评委提出撤销此商标的申请。
后经商评委判定,认为“Wyeth”这一商标与美国惠氏的“Wyeth”与“惠氏”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由于其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所以于2013年7月作出裁定,判定此商标无效,予以撤销。
对此,广州惠氏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宣判,广州惠氏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与美国惠氏不服上诉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无效,驳回了商评委与美国惠氏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商评委仍未通过广州惠氏的商标。故广州惠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惠氏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之情形,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惠氏上诉。
广州惠氏对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后经判决,仍认定广州惠氏在“Wyeth”这一商标上,全面摹仿美国惠氏的产品或商业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做引人误导的宣传,主观恶意明显,应当得到制止。
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广州惠氏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长达16年的斗争终于落下了帷幕。这也告诉我们,商标权一直都是我国企业所重视的。企业应当保护商标权不受任何人侵犯。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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