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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1 17:35:47
最近,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侵权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YSL”是法国圣洛朗公司旗下的一个知名的品牌,“YSL”一直被认为是其商标的名称。但是,浙江省杭州宾路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却想申请注册一个“YSL”被被只用在毛巾被、浴巾等商品上。
法国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就此与浙江省杭州宾路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纷争。
近日,纷争有了新的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认定圣洛朗公司据以引证的“YSL”商标构成衣服与鞋、帽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致使圣洛朗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YSL”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应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其实圣洛朗公司在1984年就在中国向商标局提出了第225262号“YSL”商标与第226462号“YSL”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分别于1985年4月30日与同年5月15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与鞋、帽商品上。
由于在各个方面,圣洛朗公司对于这两个商标的广泛使用及宣传,可以被认定为这两个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而此次引发的争议,是由潘某2009年提出注册申请,想用在纺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毛毯等地24类商品上面。到2012年1月,商标局对此通过审核并予以公告。
圣洛朗公司于2012年3月提出异议,主张系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致使圣洛朗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2013年3月,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决定不核准该商标的注册。
潘某不服商标局裁定,于2013年4月申请复审。
经审查,商评委认为该商标已算知名商标,仍不核准注册。
潘某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商标确实构成相同商标。虽然在使用类别上面分属不同,但是二者的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存在一定的重合,可认定为关联商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潘某仍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来还是得到了同样的结果,被判驳回。
由于知名商标可以带来的经济效益可想而知,所以不伐有一些商家有“傍名牌”的行为。不过,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也是不受保护的。所以如果您想拥有一个好的商标,一是自己注册,想一个与世不同的名称;二是购买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方便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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