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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6 08:13:20
上火喝加多宝是不是有效?在炎热的夏季,人往往容易上火,那么加多宝的广告宣传语是否有它说的那么有效?
浙江名品告诉你,不是的!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加多宝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含误导性描述,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能被用于商标。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的嫌疑。
此前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罐之争,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决,加多宝方面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一个月之后,加多宝(法定代理人为陈鸿道,任董事长)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申请。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注册。加多宝方面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继续作出了“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中的“怕上火”、“喝”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而“王老吉公司”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商标指定的商品本身不具备和不应具备解决“上火”的药效和功能。故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
加多宝方面继续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
加多宝方面上诉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宝”系“王老吉公司”独创的商标组合,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经由广告语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审判,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的嫌疑。
所以,人民法院判定,“怕上火喝王老吉”不能被用作商标。所以消费者一边在炎热的夏天吃火锅,一边喝王老吉可能是心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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