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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0 07:25:18
上海人民滑稽剧团有一出戏,是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滑稽戏。名为《舌尖上的诱惑》,制作了图文海报在网络上进行宣传。但是,没想到的是,这一举动竟会“引火上身”。
辽宁舌尖汇称自己是“舌尖上的诱惑”的商标持有人。该剧使用这个名称并且加以推广构成了商标侵权。于是将上海人民滑稽剧团告上了法院。
《舌尖上的诱惑》讲的是一位主人公敏差暗访、智取酒厂违法并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的滑稽戏作品,由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光明食品集团与上海人民滑稽戏剧团联合演出。
该局在上海总共上演18场,取得了较好的反响。在该局成功上演不就之后,辽宁舌尖汇公司就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舌尖汇公司称,其在2015年就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法的“舌尖上的诱惑”商标注册证,被核准使用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第16类、38类、41类、42类,其中第41类包括组织表演(演出)、演出。
舌尖汇公司称,上海人民滑稽戏剧团在宣传的过程中突出使用了“舌尖上的诱惑”这一名称,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人民滑稽戏剧团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礼道歉,承担合理费用1.2万元。
上海人民滑稽戏剧团称,其在宣传中并未突出使用“舌尖上的诱惑”,其中“大型滑稽戏”字体较“舌尖上的诱惑”小。且《舌尖上的诱惑》是一部公益剧,属于叙述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乱。
后经法院判决,认为在客观上不产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使用,不算侵犯舌尖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上海人民滑稽戏剧团并未对其造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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