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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0 09:52:15
对于在商标上使用地名,还是需要有很多注意的。
比如江苏省南通如皋市白蒲镇有一家从60年代就接管白蒲油米厂,在当时就生产黄酒。注册了“水明楼”以及“白蒲”等组合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是酒精饮料产品。之后,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之后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包装上面使用了未经注册的“驰龙”商标,且在包装上有醒目的“白蒲正宗黄酒”字样。
为此,如皋酒厂认为巨龙酒厂使用的“白蒲”两字侵犯了它的商标权,要求巨龙酒厂立即停止使用,并且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而巨龙酒厂认为,“白蒲”只是一个地名,他只是想说明自己制造的黄酒的产地是黄埔,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驳回如皋酒厂的上诉申请。认为巨龙酒厂可以使用“白蒲”地名。
经上面可知,作为货源标记的“白蒲”二字无论是哪个厂,只要是把白蒲作为货源地的,均有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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