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昌江”商标遭侵权 索赔47.5万元

发布日期:2019-09-21 20:54:03

  说起陈昌银麻花,大家都比较熟,陈昌银麻花就是俗称的陈麻花,味道酥软,口味独特,如今也是重庆的著名商标。然而有一家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这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陈昌银麻花2011年被评为“重庆老字号” ,先后获得了“中国名小吃”、“重庆特产”、“重庆名点”等称号,其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较高。2012年至2015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广告宣传陈昌银麻花,并在重庆、北京等地实际销售了陈麻花产品。


“陳昌江”商标遭侵权 索赔47.5万元


陈麻花


  然而重庆市陈麻花公司发现,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遂提起上诉,要求对方停止使用“陳昌江”标志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7.5万元等。


  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我国法律对商标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则,都被导致商标无法使用,因此所有企业对于商标保护的疏漏都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陳昌江”是否侵犯了“陈昌银”的商标权?


“陳昌江”商标遭侵权 索赔47.5万元


  对此,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使用的是公司调味师陈昌江的姓名并获得其授权。


  法院审判后认为,自然人有自由使用自己的姓名指示自己、区别于他人的权利,但当某一自然人的姓名被应用到商业领域后,其所具有的伦理符号变成了消费符号,表现出与商标标识完全类似的特性。


  此时自然人姓名的意义并非是在人格意义上识别个人的符号,而是用于识别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标识,此时姓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使用同样应当遵循使消费者免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上混淆的规则。


  法庭认为,基于“陳昌江”标识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而“陳昌江”标识的使用时间在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之后,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表明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对其标志进行了商业宣传和投入,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同为重庆本地的麻花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陈昌银”商标的知名度有充分的知晓,其使用“陳昌江”作为商业标识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


  最终法院判定,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使用“磁器口陈麻花”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判决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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