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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1 15:15:42
奥灶面是江苏省昆山市的一种传统面食,到昆山游览玉峰山,人们总要去“奥灶馆”品尝一碗“奥灶面”。然后近日的一起著作权纠纷,却把昆山奥灶馆这家百年老店推向了风口浪尖。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起纠纷,法院认为奥灶馆侵权成立,但仍可继续使用奥灶馆商标。
▲奥灶面
我们都知道,商标具有唯一性与不可复制性,如果一个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侵权,那么该企业无论如何是不能再使用原来的商标,那么该案中昆山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定呢?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了解一下吧:
据了解,奥灶馆的前身是“天香馆”,始创于清代咸丰年间,后改店名为“颜复兴”,1956年实行公私合营后,改店名为“奥灶馆”,意指“奥妙的灶头”。1988年,当时的奥灶馆店主刘锡安在南京京西宾馆献技,在座的著名书画家宋文治品尝奥灶面后兴味无穷,挥毫题写“百年老店奥灶馆”,被制作成牌匾悬挂在奥灶馆昆山亭林路总店二楼门额上。1998年,当奥灶馆重建十周年时,当时的店主又邀请宋文治光临,宋文治欣然挥毫泼墨,留下了悬挂在奥灶馆亭林路总店一楼大门上的“百年老店——奥灶馆”牌匾。
宋文治的题字被大量使用,奥灶馆亭林路总店外黄旗、单页简介、塑料袋上,南京店外黄旗、价目表、支付牌、餐巾纸上,以及公司所产方便面、卤制品、五谷杂粮等产品外包装上都用了含有“奥灶馆”字样的商标。
不过宋文治夫妇在1997年、1999年相继离世。2017年,其四个子女认为昆山奥灶馆擅自将宋老题字裁切,注册了含有“奥灶馆”或“奥灶馆 御面之道 百年奥灶”字样的商标,同时还在亭林路总店、南京店一系列商业标识上使用“奥灶馆”三个字或者含有“奥灶馆”字样的商标,侵犯了宋文治的署名权、复制发行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酬权。
四子女要求昆山奥灶馆登报消除影响,停止将宋文治先生书写的“奥灶馆”书法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侵权行为,牌匾除外,并赔偿损失80万元。
对此昆山奥灶馆称,昆山奥灶馆于1993年就注册了宋文治先生书写的“奥灶馆”商标,在经营过程中,宋文治多次至奥灶馆吃面并再次题字,从未提出过异议。对此,法院认为,昆山奥灶馆必须证明宋文治作出过明确的、直接的许可,仅凭主观推定不足以证明使用商业标识已经取得宋文治的许可;并且昆山奥灶馆未对宋文治进行署名,侵犯了宋文治及其子女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等权利。
不过法院认为,虽然昆山奥灶馆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由于长时间的经营,“奥灶馆”面馆在江苏地区甚至在全国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自身相关公众群体,且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若判决停止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易造成企业正常经营困难,也不利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精神,不再判决昆山奥灶馆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可以继续使用奥灶馆商标。
虽然奥灶馆的侵权事件被认定,奥灶馆商标还能继续使用,但这只是极少数。多数的商标案件,若被认定为侵权,是绝对没有再使用侵权商标的可能。这也从侧面说明我国我国法律对商标注册及使用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则,都被导致商标无法使用,如果你还在为商标的事情所困扰,就来名品商标转让(www.mp.cc)挑选心仪的商标吧!
最终法院判决昆山奥灶馆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连续三天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判决后,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目前,奥灶馆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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