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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0 23:17:10
使用字号用作店堂门头,结果发现和他人的注册商标是一样的,这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呢?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该案原告是山东一家公司,不久前向该局举报称,江宁区有一家儿童摄影城,涉嫌侵犯他们持有的商标“金色童年”的专用权,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查处。
据了解,这家山东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金色童年”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饭店、酒吧、茶馆、服装设计、摄影等。2013年12月27日,该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随后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发现,该摄影城是2003年11月18日经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核准名称为“南京市江宁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城”。多年来,该摄影城一直在使用这一名称经营。在2013年1月,该摄影城还制作了“金色童年 儿童摄影”的牌匾作为其店堂门头,并于同年3月将上述门头照片发布在“大众点评网”进行广告宣传。
本案中,摄影城使用的像袋上标注的是“南京市江宁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城”等文字,而且这几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完全一样,并无将“金色童年”突出使用,店内装潢也没有“金色童年”字样。摄影城的门头中虽然包含了他人的注册商标“金色童年”但该字号为金色童年符合日常惯例和逻辑,主观上并无利用和误导故意,也没有侵害他人商誉的故意。
另外,《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我国商业传统上,很多商店、饮食店、服务门店的门楣牌匾只写字号,一直以来被视为适当简化的店名名称牌匾。
本案中,摄影城将其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金色童年”以及行业和其经营特点“儿童摄影”作为其门头(牌匾),应当认定为是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的适当简化。
“因此,摄影城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成立。”江宁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与商标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此案对今后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导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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