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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7 03:09:44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个体工商户刘某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以3万元罚款。
随后渝中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在现场查获大量待售的移动电源、闪冲头、耳机等手机配件商品,其中的包装及部分产品上标识有“OPPO”字样的移动电源244个、耳机500个,包装及部分产品上标识有“ViVO”字样的移动电源35个、闪冲头60个、耳机760个。
上述商品经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为假冒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及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
渝中区工商分局认为,OPPO、ViVO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的有效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查获的上述商品,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商标是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者的一种标识,企业没有商标就如同开车没有牌照,随着每年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增加,商标驳回率也越来越高。如果您有商标方面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转让商标均为R标(有注册证),请您放心购买!
近日,渝中区工商分局责令刘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被扣押商品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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