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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9:31:31
本案原告为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为江西中寰医院,双方就因“中寰”二字打起了官司。
据了解,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货运代理、贸易等于一体的企业,2011年6月15日向国家商标局在第44类申请注册“中寰”商标,并于2012年7月14日获得正式公告注册,指定商品为:医院、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疗咨询等。
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在各地开展设立“中寰哮喘医院”,了解到南昌市有一家“江西中寰医院”。该公司遂将“江西中寰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犯“中寰”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
对此,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诉称:,“中寰”品牌最早于2001年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运输行业使用,经过多年经营,“中寰”已被消费者熟知并认可。此外,该公司先后在第16、35、44、45等多个类别上运用防御注册模式注册了“中寰”及相关图形或英文、拼音的商标,并已获得商标证书。
江西中寰医院则辩称:该医院所使用的文字图形与原告的商标图形、颜色存在很大差别,而且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虽然获准注册第44类“中寰”商标,但并没有开展医院医疗方面的服务,更没有在江西开展过相似服务。
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认为,江西中寰医院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中寰’字样的商标使用在医院服务上,并以‘中寰’的名义在百度、新浪等各大网站、宣传设施上多次擅自使用‘中寰’的商标,已经侵犯了大连中寰物流的商标专用权。
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现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产品外形或名称注册为商标,拥有一枚属于自己的商标能让 IP 拥有者一直保证产品不被他人所模仿,有效杜绝抄袭等,同时在商标遭受侵犯时也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该案仍处于起诉阶段,法院将另择时间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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