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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3 08:57:59
因这家企业或使用名牌水烟商标、涉嫌误导消费者,生产商石某被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水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来和名品商标一起看看案件的发展经过吧:
该案于4月24日在兰州中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石某立即停止对 “甘”字及图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当日的庭审中,泰和水烟公司诉称,其于2005年2月7日、2006年5月14日、2008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甘”字第34类注册商标,并使用至今。石某未经许可便擅自使用该商标,于2010年2月开始自己加工生产近似泰和水烟的“甘”字牌水烟在浙江温州、江苏南通等地销售至今。
据了解,甘”字商标系泰和水烟公司在核定的烟草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2013年9月17日榆中县公安局在侦查石永山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中,在石家中查获20180块水烟块,水烟块上拓印有“甘山”字样,其中,“甘”字在烟块正中显著位置,与泰和水烟公司的“甘”字商标的字形、字体、字号近似。
“山”字在“甘”字右下方,且字体标识不清、位置不显著,与东坪水烟厂注册的“甘山”商标相比较,其字形、字体、字号有较大差别,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该公司请求判令石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用“甘字及图样”第34类商标,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对此,石某辩称,“甘山”字水烟产品商标早在1996年就申请注册了,其不存在使用泰和水烟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水烟产品的事实,其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2015年2月10日,省高院认为,石某生产的水烟块上拓印的“甘山”标识,与泰和水烟公司的注册商标“甘”字,字形、字体、字号上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最终判决石某立即停止对 “甘”字及图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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