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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02 11:56:32
商标侵权频发,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作为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唯一标识,具有唯一性与不可复制性,但现如今商标的注册难度加大,于是有些不法商家便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肆意“搭便车”。
2016年6月至9月,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即墨某小区房内,雇用工人以“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和“茅台”酒。
据了解,我国法律对商标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2016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户内查获一系列制假物品,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名品转让提醒企业,“搭便车”是一种高危险操作,侵犯到原有品牌的权益,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于孙某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孙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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