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瓶新用” 青岛啤酒商标遭侵权

发布日期:2019-10-22 08:22:52     标签: 啤酒商标买卖

  近日,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沪上首例“旧瓶新用”商标侵权入刑案判决生效。被告人马某销售使用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商标且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杂牌啤酒,金额巨大。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马某从2011年开始从事酒类批发生意。2015年10月,公安机关在其仓库以及店铺内,发现了多种假冒伪劣啤酒,所有涉案扑救除在瓶颈处烙有醒目的浮雕商标外,瓶身上还贴有纸质瓶贴。这些纸质瓶贴未经过商标所有人授权,但无论是纸质图案、形状还是色彩都是青岛啤酒一模一样,虽然在位于产品说明部分的一角标注了其他商标标识,但字体和图案均不清晰,瓶身整体外观与正品青岛啤酒高度近似。


“旧瓶新用” 青岛啤酒商标遭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论是出于主观意识还是客观意识,明知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却还心存侥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经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作为酒类批发销售商,大多通过商品流通渠道从供货商处采购啤酒并销售给娱乐场所等商户,不能要求其随时注意所售啤酒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否则可能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


  但基于其职业、社会经验、行业要求、经营状况等具体因素,仍应要求其尽到高于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被告人马某长期从事酒类销售,理应知悉青岛啤酒商标及正品酒类的价格和进货渠道。


“旧瓶新用” 青岛啤酒商标遭侵权


  涉案瓶体显著位置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鉴于青岛啤酒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马某理应知悉涉案啤酒并非正品,且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每瓶啤酒的采购价仅为0.8元左右,销售价为2.8元)售出,因此足以认定马某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


  与大品牌、知名品牌的名字和商标等所有的字形符合完全一样,只在其中一个字或一个(或几个)字母中做细微变化,这种“傍名牌”大腿的心理不难理解,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名品商标转让网建议企业都走品牌正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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