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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8:10:58
众所周知,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任何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近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嘉兴4家超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也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致力于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粮油食品企业,建设全服务链的城市综合体,其品牌价值很高。在诉讼中,原告中粮集团表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其注册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历史,并将该商标显著部分“长城”文字和长城图形注册为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葡萄酒”这一具体商品。此外,原告还陆续注册了“华夏”系列商标,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葡萄酒商品的外包装及瓶贴上未经原告许可印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等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搭便车”是一种高危险操作,不能为了出名,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就去钻空子。旁名牌、擦边球在商标注册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权益。名品商标转让网建议企业都走品牌正轨,努力打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品牌。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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