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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9:49:34
众所周知,根据法律的规定,使用商标是一般只能由商标权拥有人或者经商标拥有有受权批准才能使用,未经同意使用商标的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罪。
那么商标使用有地域方面的限制吗?例如,我在某省一个小城市里注册的商标,我使用的该注册商标是否局限在本城市里?答案是有的,不过这个地域限制并不是国内的地域限制,而是国际上的。 任何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
那么在商标使用方面,商标还有着哪些限制呢?
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时效性
便是在有效期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国家的商标保护时间都各不相同。在我国,商标保护的 时间一般是十年,超过时间需进行续展,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地域性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财产性
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例如“可口可乐”,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而它的价值却是可以进行有形估量。在商标闲置不用或其他情况下,商标的所有人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供他有偿人使用,兑换成相应的经济收益,抑或通过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唯一性
我国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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