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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30 08:55:11
商标大家都不陌生,也就是俗称的“牌子”。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也意味着对该品牌的认可,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商标的存在,因此商标具有着唯一性,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 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 如何使用和保护商标,使商标价值最大化,也就成为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时隔多年的乔丹商标案又有了新进展。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贸易”)侵吞商标权及不合法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常识产权庭果真开庭审理。
据了解,双方围绕“被告私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着名度和辨认度的‘乔丹’相干标识(包罗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打扮等)作为要害词用于推广、贩卖其‘行为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告白是否加害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举动是否组成不合法竞争”等争议举办剧烈辩说,但此案并未就地举办宣判。
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并未获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以侵害其商标权、姓名权为由,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赔偿114万余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
如今,乔丹体育旧案重提,身份却从被告变成了原告,乔丹体育在此次上诉中表示,被告(耐克)擅自将原告(乔丹体育)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用于销售中,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名品商标转让网在此提醒各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慎重,切不可任性采用任何侵犯他人商标的策略。商标侵权是一种高危险操作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权益。因此,小编建议企业都走品牌“正轨”,努力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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