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Jordan经典飞人商标争夺战 最终耐克赢了!

发布日期:2019-09-20 13:40:05

  耐克标志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然而近日耐克商标却遭遇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案件涉及版权归属问题。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看看案件的发展经过吧:然而雅各布·伦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这位美国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权益。 


  如今三年过去了,这起版权争议案有了结果。当地时间2月28日,《美联社》报道称,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法官表示,虽然伦特米斯特的摄影作品与飞人标志相似度较高,但不代表其拥有这一标志的版权。换言之,耐克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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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布·伦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为Jordan拍摄的创意照片


  据了解,当年耐克以5年25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乔丹,并在1985年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篮球鞋。根据伦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为迈克尔·乔丹拍摄了一张空中跃起、双腿分开的扣篮照片,被刊登在《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里。他表示,拍摄照片时,自己和乔丹花费很多时间商量拍摄的动作和角度,最终受到芭蕾舞的姿态启发。


  不久之后,这张照片被耐克看中。作为自由职业者,持有版权的伦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为耐克两次使用这张照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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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这家运动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摄了一张飞人扣篮图,并且引申设计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标志。在此过程中,耐克曾支付给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但并没有买断这一版权。


  距离原照片拍摄超过30年,耐克利用这一飞人标志赚得不少。此时,伦特米斯特认为,这一举动违反当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协议,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诉。伦特米斯特表示,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Air Jordan 1的广告,后来耐克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犯法行为,企业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给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官保罗·沃特福德表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而两张照片中,飞人乔丹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尽相同。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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