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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7 18:24:13
鼓浪屿是福建省厦门市的景区,而产自于厦门的传统糕点馅饼也闻名遐迩,成为厦门特色小吃的代表之一。厦门鼓浪屿食品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生产‘鼓浪屿’牌馅饼,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
由于众多商家争相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针对‘鼓浪屿’商标使用的争议也日渐频发。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鼓浪屿’传统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决厦门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据了解,从1983年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馅饼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及糕点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2001年及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571341号和第3847042号)。后经企业变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让了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厦门兴茂公司在承继原先传统制作工艺的同时,对原先产品包装也做了大幅度改动,与众多同类竞争产品包装区别。
2013年4月,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由誉海公司生产、东本公司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并且产品描述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和配方精工细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与东本公司均侵害了兴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誉海公司答辩认为,‘馅饼’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鼓浪屿’是地名且在同行业被广泛使用,因此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三字是厦门馅饼行业的通行做法,是依惯例的合理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地名。同时,兴茂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鼓浪屿’而非‘鼓浪屿馅饼’。自己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馅饼’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商标权益。东本公司答辩补充强调,自身进货来源及销售行为均合法,不存在过错。
法院查明,誉海公司产品包装均为长方形翻盖式礼盒,质地是硬牛皮纸,但因外观设计上存在差异,共使用过两种版本:在个版本中,外包装上书三行文字,竖行是‘传承经典纯手工制作’,第二竖行和第三竖行构成‘鼓浪屿’、‘馅饼’,其中‘鼓浪屿’三字分外显眼;在第二个版本中,同样在外包装上书三行文字,行书写‘馅饼’二字,字迹明了;第二竖行是‘鼓浪屿特产’,第三竖行是‘传承经典纯手工制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虽然‘鼓浪屿’是十分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各自独立的两行,可见被告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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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誉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个版本的包装盒,同时赔偿厦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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