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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8 04:28:00
商标作为企业商品的标识,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和立足,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 莱州市全洲酒水商行开出5万元的罚单。
莱州市全洲酒水商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条例,对其作出没收侵权52%vol、480ml装“天之蓝”白酒12箱(每箱6瓶)罚款5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莱州市全洲酒水商行成立于2006年10月18日,住所在山东烟台莱州市北关街,法定代表人为章美琴。经营范 围包括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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