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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04 16:24:04
据悉,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功夫熊猫”商标纠纷案于最近终于有了新进展,作为风靡全球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于2009年6月23日被一家中国企业提出申请注册,其核定商品范围为医疗诊所、美容院等服务上。此举引发电影出品方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的不满,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权属争夺。
梦工厂出品的动作喜剧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以中国功夫为北京,已经上映便受到了许多观众的一致好评,曾获得“安妮奖”最佳动画片等10个奖项。梦工厂的品牌意识也没落后,于2006年6月6日提出第5400892号“KUNG FU PAND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扑克牌、游戏机、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第28类商品上。
2009年6月23日,卫普提交了功夫熊猫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美容院、理发店等第44类服务上。2010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0年11月24日,梦工场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梦工厂认为,“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是梦工场制作的知名电影,随着时间的推移,“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梦工场对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权。
商标局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梦工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梦工场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8月29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然而商评委还是维持原判,其理由如下:
1.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不易产生混淆误认
2.商评委认为梦工场主张的“商品化权”在中国并非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且梦工场并未指出其请求保护的“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亦不能意味着梦工场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名称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空间。
梦工场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裁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系来源于梦工场或者同梦工场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原属于梦工场在上述商品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梦工场的利益。因此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角色名称的财产性权益”并非中国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其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清楚,不应当给予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遂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商评委尚未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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