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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3 02:01:10
商标侵权涉及各行各业,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于酒店商标侵权的案件,在案件中,双方就因“盘古”二字是否近似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看看案件的发展经过吧:
本案原告兰先生称,自己于2006年就注册了带有“盘古”字样的文字商标,2014年,他发现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厅、会客厅、酒吧名称及酒店宣传彩页、礼品中大量使用“盘古”二字。兰先生认为酒店方侵权了他的商标专用权,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和混淆,于是将盘古七星酒店诉至法院,要求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盘古公司辩称,公司及盘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饮服务项目及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熟知盘古七星酒店以及消费时,不会与兰先生注册的“盘古”产生混淆误认,公司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是合法的,上述商标与兰先生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商标使用核定范围也与兰先生的“盘古”不同,基于酒店在奥体附近的特殊地理位置,不会与兰先生的注册商标产生任何关联。
盘古氏公司还表示,兰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但却多次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其出价2000万意图出售“盘古”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对此法院进行了再次审理发现,盘古氏公司曾以兰先生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该商标,但后经证实,证明兰先生其授权的盘古餐馆于2010年1月在长沙开业,经营状况良好。
针对是否侵害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盘古氏公司的酒店相关服务与兰先生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未征得兰先生许可,亦未支付相关许可费,侵害了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国内《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内商标遵循着“先注册先得”的原则,在本案中,兰先生注册商标的时间早于盘古七星酒店,且已经证实兰先生的注册商标处于实际使用状态,因此不存在恶意抢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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