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和各种酒精饮品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在不同街道和路边看到出售酒精饮品的商店,这种商店非常常见。尤其是对于经营酒类业务的人,比如红酒、白酒等,必须合法持有商标。拥有商标不仅有助于企业的推广,同时在商标遭受侵权时也能依靠商标法...
发布时间:2024-04-30 15:00:03 标签: 饮料商标转让
红牛纠纷还未平息,功能饮料市场又掀“新风浪”。据小食代报道,红牛在国际上的最大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投资的能量饮料生产商Monster Beverage也在中国就商标问题上发起了诉讼。
据了解,曼斯特怪兽饮料在美国风靡市场,是一款仅次于红牛的第二大能量饮料,在可口可乐入股后,怪兽饮料便准备提前进军中国市场。然而令可口可乐和曼斯特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当时上海已经有了一家名为“曼斯特饮料”的公司,这家上海公司已注册了“怪兽”饮料商标,且生产了外观和功能都近似的饮料。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先注册先得的原则,这意味着怪兽饮料将面临“改名”风险。
▲曼斯特怪兽功能性饮料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上海曼斯特有限公司。据了解,上海曼斯特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兽”饮料,以及Monster Beverage旗下的“魔爪”饮料,包装图案均围绕“M”字做文章,并且售价相同。
在二者功能、外观、售价,甚至消费群体都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在判决书中显示,Monster Beverage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以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为由发起商标战。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但维持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对此怪兽能量表示不服,再次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把工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判决书指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为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标识,但由于在标识中加入了带有显著识别特征的闪电图形且在字体上明显不同,因为商标无法构成近似,不能将它的使用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法院最后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商撤销商评委[2016]第7254号关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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