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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1 12:44:31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来自德国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国慧鱼)与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慧鱼)的企业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据了解,德国慧鱼于1996年在江苏太仓市设立了亚太区第一家全资子公司慧鱼(太仓)锚栓有限公司,在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多件“慧鱼”“FISCHER”文字及鱼形图形商标。
浙江慧鱼成立于2014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电子科技、批发零售五金交电、紧固件等。2015年3月,浙江慧鱼、慧鱼科技(中国)集团散发告客户书,其中称:“浙江慧鱼是德国慧鱼唯一在中国大陆设立的销售企业。”同时,浙江慧鱼在《建筑门窗幕墙与设备》杂志上刊登严正声明称:“现中国市场上发现背栓、混凝土用栓、化学锚栓等印有鱼形标识的假冒产品。”
除此之外,浙江慧鱼不仅注册了带有“慧鱼”字样的公司,突出“慧鱼”字样,妄图不当承接德国慧鱼的全部商誉,并且还通过公开渠道宣称自己才是正牌慧鱼,虚假宣传称德国慧鱼的产品是假冒产品,为此德国慧鱼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傍名牌、搭便车都是不良行为,不能为了出名,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就去钻空子,终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德国慧鱼称:浙江慧鱼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传统意义上的“搭便车”性质,行为恶劣。
浙江慧鱼不认同德国慧鱼的相关指控,认为其使用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或经授权的商标,并未侵犯德国慧鱼的商标专用权,并且两个慧鱼商标产品并非同一类别,不构成近似;德国慧鱼不具有相关知名度,浙江慧鱼并没有故意攀附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
南京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慧鱼的行为侵害了德国慧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浙江慧鱼通过公开渠道宣称自己是正牌慧鱼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德国慧鱼产生一种“虚假”认识,引起德国慧鱼的社会评价减损,致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故判令浙江慧鱼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的同时,赔偿原告100万元。浙江慧鱼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江苏高院终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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