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需注意:他人商标未授权须慎用

发布日期:2019-09-27 15:16:10     标签: 商标授权

  商标是不容侵犯的,日前就有一位经营户在门店招牌上使用了他人的商标,结果被判侵权,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该案原告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被告是刘某,一名从事烟酒食品类商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名称为滨海县东坎镇保真名酒经营部,该经营部成立于1999年。2008年12月20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将“五粮液1618”商品在盐城地区的销售权授权给盐城市民众商贸有限公司,授权期至2009年12月19日止。2009年1月1日,盐城市民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该案被告订立分销协议书,许可被告在滨海县市场上销售盐城市民众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五粮液1618”产品,许可期至2009年12月31日。2012年8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门市进行了现场公证保全。根据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和图片,被告经营的门市门牌为纬中路112号,在其店面招牌的醒目位置标有“五粮液1618”文字。其中“五粮液”文字为突出使用,且和原告注册的“五粮液”文字商标在字体、字形上完全一致。名品商标转让网小编想说,“搭便车”行为不可取,这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权益。


个体经营者需注意:他人商标未授权须慎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过许可,就擅自在其经营门店的招牌上突出使用原告“五粮液”文字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是“五粮液1618”品牌白酒的地区分销商,经销的“五粮液”商品来源合法。被告在其经营门头使用“五粮液”文字是为了宣传其经销的商品“五粮液1618”,并未欺骗消费者,客观上起到了对原告产品的推广作用,该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酒类商品经营中,将“五粮液”文字作为其门头招牌的行为,会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商铺与原告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是经原告授权在当地经销“五粮液”商品的专卖店,从而获得额外的经营收入。被告刘某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商标的疑问或疑虑、买卖商标、商标转让等都可以选择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商标局备案正规商标代理机构,16年专业沉淀,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您可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188-6830-6888,也可以登陆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www.mp.cc挑选您所心仪的商标哦!

商标交易,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免费找商标!

免费咨询服务

18868306888

商标交易,
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

免费
咨询

服务热线:

18868306888

服务
热线
免费
咨询
我的
收藏

免费获取报价

找商标?不了解商标交易?免费咨询品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