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遇李鬼!“永和豆浆”涉嫌商标侵权赔偿3万元

发布日期:2019-09-26 07:50:36

 3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个体工商户因未规范使用字号而侵害他人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院判令枣庄市某区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使用字号,赔偿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2017年7月26日,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枣庄市某区永和豆浆店诉至法院。


又遇李鬼!“永和豆浆”涉嫌商标侵权赔偿3万元


  永和公司认为,某区永和豆浆店使用“永和豆浆”标识经营,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某区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法院经查明后发现,某区永和豆浆店是2004年依法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枣庄市某区永和豆浆店”;永和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永和豆浆”商标于2014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某区永和豆浆店对此明知或者应当知道。


又遇李鬼!“永和豆浆”涉嫌商标侵权赔偿3万元


  法院认为,某区永和豆浆店字号权取得的时间比永和公司商标权取得的时间早,为在先权利,其可以使用“永和豆浆”字号用于日常经营,但在本案中,某区永和豆浆店在知悉永和公司有“永和豆浆”商标权的情况下,应当规范使用自己的“永和豆浆”字号,比如在店铺门头、吧台使用“某区永和豆浆店”作为标识,其仅以“永和豆浆”作为标识,与永和公司商标相同,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并且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永和公司或者与永和公司存在关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不过最终鉴于某区永和豆浆店字号本就有在先权利,且经营规模较小,法院最终判令某区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使用字号,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名品呼吁各位企业人发现侵权者绝不姑息,一定要积极取证,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纵,终将给自己的品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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