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商标被侵权 当事人被罚40万元

发布日期:2019-09-27 17:35:24

  2016年8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对当事人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服务的公司。自2016年2月起,在未经联合国组织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以及报名协议等处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ITED NATIONS”中英文名称及徽记,并以所谓的“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的名义组织招募人员赴美参会,从中获得参会费等违法经营额共计600余万元人民币。


“联合国”商标被侵权 当事人被罚40万元


▲联合国 中英文名称及徽记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行为,极易导致公众误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商标禁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众所周知,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对本案能否妥善处置无疑会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国际间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三者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当事人大量使用“联合国”等商标进行活动和牟利,这一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其全部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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