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升”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有不良影响?

发布日期:2019-10-22 08:58:41

 故乡杳无际,日暮且孤征。”唐代著名诗人陈子昂由蜀入楚途中,途经乐乡县时抒发羁旅之情的诗句,表达了其浓烈的思乡之愁。然而陈子昂未曾料到的是,时隔千余年后,围绕着其故乡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官升镇的行政区划名称,居然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


  近日,这场围绕着“官升”二字而起的商标纠纷告一段落。据了解,系争商标由四川官升农业有限公司(下称官升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车辆防盗设备等第12类商品上。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第17558341号“官升”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被撤销,商评委需针对系争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官升”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有不良影响?


  2016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以“官升”二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对我国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为由,驳回了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官升公司不服,于同年6月21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7年3月1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系争商标为“官升”,从右至左读写为“升官”,“升官”作为商标在商贸活动中广泛宣传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官升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官升”为四川省遂宁市的一个乡镇名称,其本身并不会对我国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按照从右至左的读写顺序,系争商标为“升官”,有“晋升官职”之意,该含义为中性之意,客观表达了对职业精进的期许,并不会对我国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商标由中文“官升”构成,虽然按照从右至左的顺序可以识读为“升官”,但该词语本身并不会对我国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同时,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官升镇的名称经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可以佐证“官升”二字在日常生活包括日常经济活动中的使用,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官升”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来看看商标法中怎么说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商标法》中“不良影响”的定义是什么。“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对此进行判定时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等因素,并结合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该案中,“官升”是一个词意中性的文字组合,不具贬义,不会产生有损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影响。


“官升”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有不良影响?


  在该案中,“官升”作为乡镇名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其符合利于团结、利于管理、利于国防等原则,结合长期被使用于日常生活的客观事实,其显然不具任何“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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