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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2 08:47:48
不合时宜”的著名商标制度再遭“重创”。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相关意见,请相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使得此前评选认定已被叫停的著名商标再度成为业界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著名商标制度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而形成的阶段性产物。”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无论是从商标的本质、商标保护的要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基础来看,还是从现代社会治理理念要求下的政府职能定位来分析,著名商标制度的离场与退出只是时间问题,著名商标成为历史是一种必然结果。”
我国目前关于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部。除地方性法规外,全国目前有关于著名商标制度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部,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部,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关于著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纵观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其中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表述,而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涉及著名商标的相关规定或内容,著名商标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在过去一段时期内,著名商标制度在促进地方商标品牌发展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著名商标通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认定程序对商标及其承载的信息附加值作出判断,进而给予其‘强保护’,人为干扰了市场自然形成的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信息,背离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商标法律制度的要义。”杜颖指出,现行著名商标制度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绑在了企业的品牌商誉之上,使得地方政府面临着权利“越位”的风险,而且违背了市场规律,不利于引导企业通过长期的品牌培育孵化市场竞争力。
“著名商标的黯然离场固然有诸多制度层面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认定中证据造假、认定失当甚至权力寻租现象,但最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对焦’商标法律制度本质与政府职能定位应时进行‘校正’的需要。”杜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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